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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职 责
<一>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业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拟定矿产资源管理、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规章;制定全市地矿行业改革与发
展战略、政策及相关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<二>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;参与制定本级环境保护规划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;负责审核本级矿产资源勘查、开
发、保护规划区域;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,编制本辖区地质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。
 
<三>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,依法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,审批登记发证工作;负责矿业权租赁、承包、合作经营管理,矿产资源储量管理;培育
、建立矿业权市场;对全市矿业权出让、拍卖、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
 
<四>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经营和保护的监督管理,协调处理各种矿业纠纷;受理地矿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;组织查处本
辖区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;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<五>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。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监督和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
染,保护地质环境;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。
<六>组织审核在本市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勘查资格,监督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、小型地质勘查工作;负
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;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;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;筹集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基金。
 
<七>负责管理全市地矿科技、教育工作。组织编制全市地矿科技规划,协调大、中型地矿科技项目的实施,管理地矿科技成果,指导全市矿业权人
开展科技兴矿活动,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开展。
<八>协调市地矿行业的对外交流。参与审批中外合资、合作和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。
 
<九>负责拟定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、地质环境治理专项经费分配意见,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;负责全市矿产资
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。
<十>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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